立法于民国17年11月9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17年11月9日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民国24年) →
中央研究院直隶于国民政府,为中华民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
中央研究院设总干事一人,受院长之指导,执行全院行政事宜,设干事三人至五人,分掌全院文书、会计、庶务事宜,均由院长聘任。
中央研究院设评议会,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以院长聘任之,国内专门学者三十人组织之。
院长为评议会议长。
本院直辖之学术研究机关主任为当然评议员,评议员条例另定之。
(一)个人名誉会员:中国学术专家于学术上有重要发明或贡献,经本院评议员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一致之通过,得被选为本院个人名誉会员。
(二)团体名誉会员:国内科学研究机关或团体,对科学有相当之设备及重要之贡献,经本院评议员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议,三分之二以上之通过,得被选为本院团体名誉会员。
外国科学专家在科学上有重大之发明或贡献,经本院评议员过半数之提议全体一致之通过,得被选为本院名誉通信员。
中央研究院最小限度之基金定为五百万元,基金条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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