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军训与被告张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货款14287元及利息暂计1164元(以1428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16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军训与被告张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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