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辩论
我想请问一下,因为伤害罪收到法院的【刑事简易判决】还可以跟对方和解吗?和解后,对方可不可以撤回告诉? 乔正一(认证法律人) 一般刑事诉讼的案件都应依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程序进行,也就是须进行直接、公开、言词辩论等审理程序而为裁判。而简易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49条第1项、第2项规定,针对罪行较轻微、依被告自白或证据已足以认定犯罪的案件,法院同意将原本检察官起诉的案件改为简易程序判决处刑,因此为了节省诉讼经济,这是一种不必进行言词辩论的简易刑事程序。 原PO提问:“因为伤害罪收到法院的刑事简易判决还可以跟对方和解吗?”这个问题必须分以下两个不同的层次来讨论: 一、如果你和解的动机是不想留下前科纪录,那么收到简易判决书之后的和解就没有意义
2022年1月17日,大法官在宪法诉讼法上路后,第一次举办言词辩论,这个案件是关于原住民身份法的规定,当原住民跟非原住民结婚时,怎么样可以取得原住民的身份。 这集的podcast介绍这个释宪案的几个基本问题。 原住民身份法规定了,谁可以取得原住民的身份
任何一个进步的国家,都有一份对国家宪法不可撼动的极高尊重,其原因在于二点,一是宪法保障了人民生命、自由、财产、言论等各方面的基本人权,二是人民了解,当所有的人都懂得遵守法律时,法律所代表的价值和意义才会油然而生。当全国舆论沸腾,议论著“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的合法、合宪性时,大家引领期盼,裁示公正的司法院大法官宪法法庭言词辩论也于今日召开。本次的言词辩论庭共开放六十四个席次,一般社民众为三十二席,媒体为三十二席,唯独不开放电子媒体进行现场转播,可谓在法治教育上缺了临门一脚,功亏一篑
征信|离婚-大爱征信社是老字号合格征信公司,当您面临婚外情的外遇问题时,让我们外遇捉奸、感情挽回协助您,我们也有优质心理医生提供婚姻咨询服务,打开您心中的结!两个人决定共组家庭是一件多美好的事情,然而伴侣外遇的婚外情问题让许多人无力解决,无论是想要外遇捉奸或者感情挽回都感到力不从心,让征信|离婚-大爱征信社专业婚姻咨询服务来协助您;我们针对外遇问题的情况与您的需求,想要揭发伴侣婚外情行径者,让我们协助您...more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奸,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夫妻互负贞操的义务,故如配偶之一方与他方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即属通奸行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奸,违反了夫妻间的贞操义务,其法律责任如下: 一、 触犯刑法第二三九条的通(相)奸罪,依法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须告诉乃论刑法第245条第一项),且非配偶不得告诉(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二项),但如配偶事前纵容或事后宥恕,则不得告诉(刑法第245条第二项)
▲对于南铁东移案判决结果,反南铁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表示,“相当错愕”。(图/记者陈圣璋翻摄) 台南铁路地下化的都市计划变更核定案,由部分受拆户及其家属于106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8)日宣判,原告之诉驳回。反台南铁路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表示,“相当错愕”
现行公务员惩戒法自民国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后(就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现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法),施行迄今已30余年。期间我国历经政治、经济及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公务员惩戒法制自须因应时势发展需求,予以调整。又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公务员惩戒制度作有多号解释,包括惩戒机关应采法院体制;惩戒案件之审议应行直接审理、言词辩论、对审、辩护制度,并予以被付惩戒人最后陈述之机会(释字第396号解释);撤职停止任用及休职之惩戒种类应设有期间之上限(释字第433号解释);惩戒权行使期间应视公务员违失行为及惩戒处分种类之不同而有区别(释字第583号解释)及再审议之范围、期间之起算等(释字第395号、第446号、第610号解释)
起诉离婚时,对方能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
主旨:公示送达被告张美月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起诉状缮本各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第151条第1、2项。 一、本院112年度花小字第30号原告联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美月间给付签账卡消费款事件,该当事人张美月应为送达处所不明,经依声请为公示送达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1月31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如附表所示之证券(股票),因遗失而经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并于民国111年7月25日公告于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证券(股票),为此声请宣告附表所示证券(股票)无效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如附表所示证券(股票),经本院于111年7月15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报权利期间为自上开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5个月内,而上开公示催告裁定于111年7月20日送达声请人后,依声请人之声请,而于111年7月25日公告该裁定于法院网站,申报期间已于111年12月25日届满,迄今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业经本院依职权调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公示催告事件全案卷证,核阅属实,并有上开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在卷可佐(见院卷第13-17页),是以声请人于申报权利届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核与前开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主旨:公示送达本院111年度苗简字第882号原告刘锦枢与被告刘锦标等八十人间涂销地上权登记事件应送达被告李宜芳、刘氏锡妹之起诉状、民事更正起诉状缮本及本院所定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51条、第152条。 一、该起诉状、民事更正起诉状缮本现由本院书记官保管,被告李宜芳、刘氏锡妹得于上班时间来院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