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刑
刑法溯及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最新刑法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最新的 刑法溯及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最新刑法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最新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最新的刑法。 1、刑法溯及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最新刑法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最新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最新的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释字775号解释之二:违宪范围何在? “惟其不分情节,基于累犯者有其特别恶性及对刑罚反应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于不符合刑法第59条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为人所受之刑罚超过其所应负担罪责之个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过苛之侵害部分,对人民受宪法第8条保障之人身自由所为限制,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 从这段解释文来看,违宪的情况是这样的: 不分情节,只是因为累犯有特别恶性或对刑罚反抗力薄弱,而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案件不适用刑法第59条,没有情堪悯恕可以减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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