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交
“侦查乃检察机关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以了解有无犯罪 嫌疑,应否提起公诉之准备行为。 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官系刑事犯罪侦查之主体,负责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并督同法医师或检验员相验非病死尸体,以了解有无犯罪嫌疑,决定应否提起公诉,因此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系刑事诉追之发动者。案件来源大部分为司法警察机关移送及民众告诉、告发、自首等案件,另亦有由检察官自动检举、上级机关发交调查及其他机关函送之案件,案件经检察官侦查后,如认有犯罪嫌疑者,分别依法为提起公诉、声请法院为简易判决处刑或依职权为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如认犯罪嫌疑不足者则依法为不起诉处分,无管辖权者则移转管辖,或移法院并案审理
本法 111.06.22 修正之全文 25 条,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前,已系属于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行政诉讼事件,于修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尚未终结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辖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诉讼法审理;其上诉、抗告,适用修正行政诉讼法之规定。 二、已终结者:其上诉、抗告,适用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前之规定
侦查乃检察机关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以了解有无犯罪嫌疑,应否提起公诉之准备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可知检察官受理侦查案件之来源,包括告诉、告发、自首、司法机关移送、上级机关发交调查、其他机关函送及自动检举案件,而检察官于受理侦查后,对于涉有犯罪嫌疑者,则提起公诉或为职权处分(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或因被告之声请依一定条件下为缓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声请法院为简易判决处刑(刑事诉讼法第449条),如查无犯罪嫌疑,或属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各款之规定情形,则为不起诉处分,另属无管辖权者,则签请核转有管辖权之检察署侦办。
苗栗看守所创立于民国86年,在本所未设立之前,苗栗地区有关刑事犯罪之羁押、执行业务系由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暨检察署发交台湾新竹少年监狱、台湾新竹看守所办理。为配合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暨检察署之成立,法务部于80年间觅得本所现址土地办理议价征收,总面积约2.983公顷。 本所成立之主要任务为收容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暨台湾苗栗地方检察署羁押之男、女被告,民事管收之男、女收容人,留置处分之男、女收容人
1月3日,水发交建子公司湖南路达行政负责人李杰组织全体人员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按照“转型发展大家谈”活动要求,紧紧围绕公司发展规划、思路,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展开讨论。 大家在讨论会上提出,水发是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平台,有了这个平台,才有大家施展才华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并购至水发后,依托集团强大的品牌优势及国资背景,公司顺利地渡过了发展瓶颈期,从团队士气、内部管理到市场拓展都发生了明显的向好变化
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 前项侦查,检察官得限期命检察事务官、第二百三十条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条之司法警察调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并提出报告。必要时,得将相关卷证一并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