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乃检察机关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以了解有无犯罪 嫌疑,应否提起公诉之准备行为。

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官系刑事犯罪侦查之主体,负责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并督同法医师或检验员相验非病死尸体,以了解有无犯罪嫌疑,决定应否提起公诉,因此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系刑事诉追之发动者。案件来源大部分为司法警察机关移送及民众告诉、告发、自首等案件,另亦有由检察官自动检举、上级机关发交调查及其他机关函送之案件,案件经检察官侦查后,如认有犯罪嫌疑者,分别依法为提起公诉、声请法院为简易判决处刑或依职权为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如认犯罪嫌疑不足者则依法为不起诉处分,无管辖权者则移转管辖,或移法院并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