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且是直接故意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最新职务侵占罪数额的规定是多少、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的内容,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台北地检署查出太流前董座李恒隆为争Sogo经营权,涉透过白手套行贿民进党籍立委苏震清等4名立委、时代力量前党主席徐永明,涉犯贪污罪。据悉,全案缘于4年前一封寄到北检检察长信箱的匿名检举信,检调锁定关键人物“白手套”郭克铭、立委廖国栋办公室主任丁复华等人监听跟监后,案情逐渐明朗。 据了解,为调查SOGO案,检调从2015年起监听李恒隆,2016年7、8月间,甫接任北检检察长的邢泰钊接获检举信,主要内容影射前立委陈唐山护航,并称李恒隆曾“送钱”给相关立委,不过当时陈已卸任
江西上犹一90后扶贫干部贪污53万余元获刑4年【消息】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李逊报道:9月13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近日,上犹县一名“90”后的年轻扶贫干部邹某,不想着好好干事创业造福群众,竟然利用职务之便打起了精准扶贫资金的主意,短短十个月时间,其巧立名目,瞒天过海套取扶贫资金五十余万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邹某因犯贪污罪,获刑四年。 上犹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1994年生,现年24岁,原系上犹县某乡政府扶贫专干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犯下贪污罪的人被公司发现,并被称为警察。芜湖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在忏悔书中,倪政伟剖析自己落得如此境地的原因,心存侥幸是其中之一。回顾过往,他本有机会回头,但却一次次主动放弃。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中新网12月10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日前,检察机关依法对湖北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湖北警官学院原党委书记董国祥(正厅级)、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副厅级)、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建勋(副厅级)作出逮捕决定。 湖北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湖北警官学院原党委书记董国祥(正厅级)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天津贪污贿赂罪律师说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归还所挪用的公款的意图,如行为人有归还的意图,应考虑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反之,则认定为贪污罪,如何判断行为人有无归还的意图,天津贪污贿赂罪律师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赃款用途看,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收效慢、时间长的经营活动、高风险投资等,则可以判断其有不归还的意图,或至少是归还的意图不明确;反之,只是为了解一时之急等、,则可推断其有归还的意图。 2.从归还的能力看,天津贪污贿赂罪律师说行为人有归还的能力,则说明其可能有归还的意图,反之,如挪用数额远远超过其自身的归还能力,一般应视为不具有归还的意图,但如行为人从事经营活动,具有营利的可能,一般可认为其具有归还的意图,反之,经营因遭意外发生亏损,致使无法归还,一般并不能据此推定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