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
泰安公司注册-在职员工可以自己注册个公司吗? 在职员工是可以注册*个自己的公司的,而且不用担心会使现在的工作受到影响(从法律角度来说)。 我国政策鼓励推动创业,所以无论是大学生(毕业/未毕业),公司职员,在家待业或已拥有*家公司的总裁。 但是需要注意的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注册公司的: 国家公务员不能注册公司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的三年内或是其他公务员在离职的两年内是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是其他营利性组织进行任职,也是不能注册公司的
在邯郸公司注册行业里摸爬滚打多年,邯郸万帮会计财税老会计很少能见到那种邯郸公司注册时什么人不能当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但是,也不排除有些人确实不能做公司法定代表人,什么人呢?今天邯郸万帮会计财税老会计就和大家讲一讲邯郸办理公司注册对法人代表具体有什么要求? 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我们逐一分析邯郸注册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以及什么人不能担任公司法人。 (一)年满18周岁的人员,可以不是股东; (二)中国内地居民需有居民身份证; (三)港、澳、台及外国人员需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外文及繁体中文需要翻译成简体中文; (四)同意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亲笔签署
杭州滨江公司注册时在什么情况下自然人不能成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杭州滨江公司注册时,在什么情况下自然人不能成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派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犯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其他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不超过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企业名称;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关于一个人可以做几家公司法人很多人有疑问,其实这是没有具体的规定的,一个人可以担任多家公司的法人。 在相关规定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过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担任过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八) 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中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2001年11月,犯罪嫌疑人孟某系某乡广播站站长,其妻单位要改制,急需资金10万元与其他职工参与买断公司资产,个人搞经营,孟某于是找到时任该乡财政所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要求张某从其财政所暂借10万元。张某与孟某商议,若将公款借给个人在账面上无法处理,遂各自代表财政所和广播站签订一份广播站借财政所10万元、期限1月、利息8厘的借款合同,通过这种单位之间资金拆借的形式来掩人耳目。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财政所对出借的款项也已入账处理,但广播站未开借据,也未入账,且广播站财务人员对这一事情全然不晓
本报讯安徽省阜阳市公平交易局原局长杨树新玩忽职守、介绍贿赂案2日一审宣判。阜阳中院依法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杨有期徒刑五年,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六年。 阜阳中院审理认定,杨作为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具有监督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职责
为您解答担任公司法人代表需要什么条件?有以下8点的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