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探索18年为何仍未“成年” 既不能让黑名单制度代替刑事惩罚本身,也要让黑名单制度长出牙齿来,就需要探索出针对行贿人更精确的处置、曝光手段,做到拳拳到肉。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已在我国探索了18年,但近日新华社调查发现,这个机制似乎还没有“成年”:一方面,因反腐职能从原来的检察院系统转隶到国家监察委系统,目前国家级行贿人黑名单暂停使用;另一方面,与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相关的惩戒体系尚未健全。 行贿人黑名单最早由浙江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2002年率先推出,之后升级为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今天,胡 润百富榜发布《中国富豪特别报告》。在该榜发布的15年里,有27位上榜富豪犯罪入狱。《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发现,这些“问题富豪”中,超半数人年龄在 40到49岁之间,46岁是被判刑时的平均年龄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上海新注册公司【三效·小微企业服务中心】 法人被拉入黑名单应当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相关的义务履行完毕。 企业法人代表被拉入黑名单的后果有: 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 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天津贪污贿赂罪律师说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归还所挪用的公款的意图,如行为人有归还的意图,应考虑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反之,则认定为贪污罪,如何判断行为人有无归还的意图,天津贪污贿赂罪律师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赃款用途看,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收效慢、时间长的经营活动、高风险投资等,则可以判断其有不归还的意图,或至少是归还的意图不明确;反之,只是为了解一时之急等、,则可推断其有归还的意图。 2.从归还的能力看,天津贪污贿赂罪律师说行为人有归还的能力,则说明其可能有归还的意图,反之,如挪用数额远远超过其自身的归还能力,一般应视为不具有归还的意图,但如行为人从事经营活动,具有营利的可能,一般可认为其具有归还的意图,反之,经营因遭意外发生亏损,致使无法归还,一般并不能据此推定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