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因为伤害罪收到法院的【刑事简易判决】还可以跟对方和解吗?和解后,对方可不可以撤回告诉?
乔正一(认证法律人)
一般刑事诉讼的案件都应依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程序进行,也就是须进行直接、公开、言词辩论等审理程序而为裁判。而简易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49条第1项、第2项规定,针对罪行较轻微、依被告自白或证据已足以认定犯罪的案件,法院同意将原本检察官起诉的案件改为简易程序判决处刑,因此为了节省诉讼经济,这是一种不必进行言词辩论的简易刑事程序。
原PO提问:“因为伤害罪收到法院的刑事简易判决还可以跟对方和解吗?”这个问题必须分以下两个不同的层次来讨论:
一、如果你和解的动机是不想留下前科纪录,那么收到简易判决书之后的和解就没有意义。因为,简易判决是法院的判决,如果你不想留下前科而和解,就该在法院做出简易判决之前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如果法院一旦做出简易判决,便失去和解的黄金时间。
二、如果你只是想与对方就民事损害赔偿部分达成和解,那么不管有没有简易判决或简易判决何时做成,你都可以与对方谈和解,因为这是两回事。
至于,和解后,对方可不可以撤回告诉?因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定有明文。准此,撤回告诉之时期须限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
诚如前述,如果你想与对方达成和解以此劝被害人撤回告诉,可一旦法院做成简易判决,因简易判决是法院的判决,那么被害人也就没有机会撤回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