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法官书记处在今天(108年12月20日)发布新闻稿,表示大法官将在1月6日上午9点举办公开说明会,针对特别公课的合宪性问题,会邀请学者专家、主管机关,以及环境工程学者、专家及相关团体提供意见。

废弃物清理法规定:物品或其包装、容器经食用或使用后,足以产生特定物质,致有严重污染环境之虞者,业者需要负责回收、清除、处理。其中,制造业应按当期营业量,输入业应按向海关申报进口量,于每期营业税申报缴纳后十五日内,依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费率,缴纳回收清除处理费,作为资源回收管理基金。

101年,保力达公司生产的保力达B瓶盖内膜被环保署委托的会计师查核出有PVC,环保署要求身为容器制造业者的保力达公司,补缴3亿多元的回收清除处理费,如果逾期没缴,会再罚1-2倍的罚锾。保力达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大法官解释。

回收清除处理费,和税捐不太一样,是一种特别公课。依照司法院今天提出的争点提纲,分别对法律学者、主关机关,以及环工专家三种群体,提出不一样面向的问题。

如果单以法律来看,大法官希望探讨下面几个争点:

(一)特别公课与税捐之区分?特别公课于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之审查,是否须采与税捐相同之密度?理由为何?

(二) 废弃物清理法授权回收清除处理费的“费率”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是否已违反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

(三) 废弃物清理法规定及其授权环保署公告,将食品容器回收清除处理费之课征对象局限于容器商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并新增“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盖子、 提把、座、喷头、压嘴、标签及其他附件,使用后并容器废弃者”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平等原则?

这些争点,我们晚一点再来深入一点讨论。

虽然大法官在107年才收到这个案件,但因为本案终局判决是在104年2月5日确定,大法官如果做成违宪认定,要在109年2月4日之前,当事人才有办法声请再审救济。从这个时程来看,大法官在1月6日召开说明会,之后能做成解释的时间,已经所剩不多。

其次,最高法院第一件送进大法庭的案子,将在1月16日下午两点在第二法庭进行大法庭上路以来的第一次言词辩论。届时会请四位鉴定人,包括:林钰雄、许恒达、杨云骅,及薛智仁教授到场提供法律见解。

这个案子涉及诈欺车手同时构成刑法加重诈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参与犯罪组织罪时,因为一行为依想像竞合论以重罪加重诈欺时,还要不要依照轻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宣告强制工作三年。

这次的刑事大法庭言词辩论,虽然会录音,但并不会即时转播。依照新闻稿的内容,开庭用的投影片和开庭录音,是在辩论终结后数日播放,也就是并没有即时转播,也没有录影。要看四位刑事法教授的风采,可能还是要进去大法庭现场。而且,最高法院大法庭装修后,这次应该是第一次的使用,上面要坐满11位法官。

开庭旁听怎么去?

1月6日的大法官公开说明会,从当天上午8点起,在博爱路127号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厦1楼入口处发放旁听证;1月16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则从1点10分开始,在长沙街1段6号的最高法院发放旁听证,两场都有人数限制,额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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