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今(17)日就声请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等,认公职人员年资并社团专职人员年资计发退离给与处理条例第2条第2款等规定,有违宪疑义之声请案,即《公职年资并社团年资案》,作成112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宪法法庭前于111年12月20日行言词辩论,全体大法官于今日下午3时莅庭宣示判决。上开声请案之声请书及相关文件,前均已依宪法诉讼法规定上网公开。
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及其理由,由詹大法官森林主笔;本判决主文第二项及其理由,由谢大法官铭洋主笔。计有黄大法官虹霞提出协同意见书、蔡大法官宗珍(林大法官俊益、张大法官琼文、吕大法官太郎加入不同意见部分)提出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詹大法官森林(张大法官琼文加入)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以及吴大法官陈镮(蔡大法官明诚加入、吕大法官太郎加入第一至三部分)、蔡大法官明诚(吴大法官陈镮加入、吕大法官太郎加入第四部分)分别提出不同意见书。判决全文及意见书均已公告于宪法法庭网站,判决摘要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