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终结后,还可以向法院提出书状吗?

当诉讼案件争点已明、已就当事人所声请之证据进行调查,并给予两造充份辩论之机会后,法官认为已达可下判决的程度时,即会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宣示“辩论终结”、定宣判期日。

但诉讼当事人可能还有话想要讲、想要提出证据给法院,在辩论终结后,是否还可以向法院提出书状?法官会审酌吗?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项规定:“攻击或防御方法,除别有规定外,应依诉讼进行之程度,于言词辩论终结前适当时期提出之。”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法院于言词辩论终结后,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开言词辩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促进诉讼的义务,应适时、即时提出相关证据、主张,当法官宣示言词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再提出的陈述、主张、证据调查声请,法官原则上是不需要审酌的。

但也有例外,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赋予了法官裁量权限,若法官在写判决时,发现有重要事项仍须向两造确认,或有重要证据漏未调查或未询问两造意见等,又或是其他事由,法官可依职权裁定再开辩论,通知两造再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