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110年度养声字第1号家事事件,当事人于110年11月16日到院开庭,庭讯中法官请其暂时退庭,当事人于步出法庭之际,初步了解疑似因对庭讯过程不满意,即喃喃自语并口出三字经,宣泄情绪,执庭法警误以为是在辱骂法官,以致产生误解,当事人旋于同月19日上午召集民众到院**,本院声明如下:

一、本案为认可收养未成年子女之家事事件,依法不得公开审理。法官依家事事件法进行调查程序,此系认可与否前之必要作为,综合事实调查结果,以子女**利益为考量,作为将来裁定之基础,符合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精神。又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不当外力影响,仍将秉持相关法规及最有利于子女利益方向审理,不受上开陈抗事件干扰。

二、本院法官以外同仁于执行职务时,有无违反相关规定或便民、礼民之原则,本院内部现正循法定程序处理中。

三、至于陈抗内容请求公开播放法庭录音乙节,依法院组织法之规定,于法不合,但当事人仍可循该法之规定,声请法院许可交付法庭录音,但不得散布、公开播送,或为非正当目的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