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3人以上法官的合议庭方式审理案(事)件时,个别法官的身份可以区分为审判长、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要负责主导诉讼中的准备程序[1]。准备程序就是先由受命法官一个人开庭进行,处理争点整理、确认双方要争执哪些、不争执哪些事项等等[2],都处理好之后,下次再和审判长、陪席法官一起开庭审理。此外,判决书通常也是由受命法官撰写[3]。所以受命法官通常是对案件卷证内容最熟悉的。
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项:“行合议审判之诉讼事件,法院于必要时以庭员一人为受命法官,使行准备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第1项:“行合议审判之案件,为准备审判起见,得以庭员一人为受命法官,于审判期日前,使行准备程序,以处理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至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之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2项:“准备程序,以阐明诉讼关系为止。但另经法院命于准备程序调查证据者,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270条之1第1项:“受命法官为阐明诉讼关系,得为下列各款事项,并得不用公开法庭之形式行之:
一、命当事人就准备书状记载之事项为说明。
二、命当事人就事实或文书、物件为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1项:“法院得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传唤被告或其代理人,并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辅佐人到庭,行准备程序,为下列各款事项之处理:
一、起诉效力所及之范围与有无应变更检察官所引应适用法条之情形。
二、讯问被告、代理人及辩护人对检察官起诉事实是否为认罪之答辩,及决定可否适用简式审判程序或简易程序。
六、证据调查之范围、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证物或可为证据之文书。
八、其他与审判有关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