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具体个案之裁判中,除受宪法及法律之拘束,以及本诸自己之良与确信外,不应受到任何干涉,其就职务行使之事项,当然不存在如一般公务员间之阶级指示命令关系。抑且司法权之职能,尚包括监督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及审查立法行为之合宪性,行使司法权之法官与国家间之关系,显与受阶级服从之指令关系所拘束之一般公务员有别,向来以一般公务员为主要规范对象所订立之公务员法令,不宜完全适用于法官。文中提出“法官任用方式之重要性”、“法官法草案对于法官任用方式之改变”、“对于法官法草案有关任用方式改变规定之评析”、“法官法草案关于任用资格之规定”等面向,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