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状
问15-10、如何声请办理易科罚金?有任何规定吗? 一、符合刑法第41条规定者,可向执行之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易科罚金之声请,条件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依判决书所载为准),易科罚金。但如有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之情形,检察官得不准许。 (二)前项规定于数罪并罚之数罪均得易科罚金,其应执行之刑逾6月者,亦适用之
一、对于犯罪轻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规定,在合于下列要件时,得声请准予易科罚金: 所犯之罪最重本刑(即对某种犯罪,法律规定其应科处的最高刑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法院所宣告之刑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二、得易科罚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国未归,在远洋渔船作业或罹患重病经医师证明无法亲自到案办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亲等内血亲、二亲等内姻亲持确实之证明文件,代为声请
土地基本数据库电子资料流通收费标准(108年1月28日) 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收费标准(103年5月8日) 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权利书状及申请应用地籍资料规费收费标准(103年3月17日) 1.地政士开业及变更登记申请书。 2.地政士或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证书及其影本各一份。 3.身份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异国婚姻大不异。一名在越南与当地女子结婚的人夫,仅带妻子回台同居2年时间,就被返回越南过春节的妻子告知“不想回台湾了”,并因此直接失联长达18年之久,更令人夫难堪的,是他透过亲友居中协调,竟得到妻子“结婚前有比较好的男性友人”说法。 判决书指出,该名彰化人夫于2002年与妻子在越南结婚,后回台办理登记并同居至2004年,两人同年1月共赴越南过农历新年后,妻子表示要在老家多待1个月,人夫则单独返台,怎知,妻子1个月后竟向丈夫表示“不回台湾了”
与丈夫离婚时,小孩归男方抚养,但唯一的条件是我有看小孩的探视权,这也载明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每次我回去看小孩,男方家人都百般刁难,且男方态度强硬,不是用言语刺激我就是骂我,叫我等小孩长大后再看。 我实在很思念小孩,离婚到现在已经三年,我只在二年前见过一次;请问我可以用什么方法,使男方同意我看小孩呢?我能诉诸法律途径解决探视权问题吗? 律师林琼嘉答: 子女的监护、会面交往,应以子女**利益为前题,任何人均不得藉以作为报复对方的武器,父母离婚后,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得剥夺他方探视权,如恶意剥夺子女与对方的会面交往,经认定危害子女健全成长,严重者可能会丧失监护权,轻者法院可增加对方与子女会面交往时间,以弥补子女的损失
1、96年7月16日以前已经判决确定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依据中华民国96年罪犯减刑条例规定声请减刑?由谁办理减刑?假释中受保护管束人案件,可否办理减刑? 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声请减刑: (1).须犯罪时间在96年4月24日以前(包括96年4月24日当日在内)。 (2).须尚未执行或虽然已经执行但是尚未执行完毕。 (3).若经宣告死刑、无期徒刑或超过有期徒刑1年6月,须所犯罪名不在减刑条例第3条列举范围内才可以减刑
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帅和杯"第十届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比赛(英文),将于2016年11月18日至20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 为推动国际人道法纳入高校课程并培养学生对国际人道法的兴趣,自2007年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多所高校合作举办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包括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等。近年来每年有来自全国的约30所高校参赛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苗栗县一名张姓男子娶曾姓大陆籍女子为妻,因为女方第一次申请来台时未获准,于是赴陆与妻同居一个星期。然而他在那周日夜求欢。曾女担忧来台“会被折磨死”,加上张男拒付喜宴钱人民币1.5万元(约台币7.2万元),愤而拒绝来台
(三)土地登记规则第24条定之复印登记申请书及其附件。 (四)复印土地复丈及建物测量申请书原案。 (五)依档案法规定申请复印之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