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状
先修课程应修满42学分(共12门)。 部分本国法科目可以美国法科目替代,但不足之学分应以基础法学课程补足至42学分。 全部修本国法者,应以美国法课程补足至42学分,且其学分不得计入特殊选修学分
(一) 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项之规定,被告无选任律师充当其辩护人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为其强制辩护: 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 被告为低收入户或中接收入户而声请指定者。 其他审办案件,审判长认有必要者
(一)当事人对高等法院之第二审或第一审判决有不服者,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所列各罪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为被告利益独立上诉,第二审之代理人或辩护人得为被告利益上诉
法扶会举行“身心障碍者诉讼专案”开办记者会,与会人员包括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协会总干事林君洁(左起)、立委王荣璋、立委吴玉琴、法扶会执行长周汉威、卫福部次长苏丽琼等。(法扶会提供)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本土夯剧“我们与恶的距离”看出身心障碍者时常被误解,成为偏见下的受害者,法律扶助基金会为此开办“身心障碍者诉讼专案”,并于今日上午举行记者会,除法扶执行长周汉威与会外,本身是身障人士的立委王荣璋也在记者会上表达肯定,并盼借由法律保障及扶助,真正落实身障者的权益。 法扶会执行长周汉威说,卫福部为践履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以保障身障人士司法近用权,去年9月1日起,委托法扶办理“身心障碍者法律扶助专案”,初期透过电话法律咨询先行试办,今天起则会全面开办全方位法律扶助,提供律师诉讼代理、撰拟书状等更多元、更周全服务内容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房租8年,相安无事之于,还想霸占房子,奇闻! 据ETtoday房产云报道,在台湾新竹,有一名女子从2013年6月开始,以每月1.8万台币(约2700令吉)的租金向王姓房东租下房屋。 没想到8年来没付过租金之余,连合约期满后还霸屋不搬,被房东告上法院
问15-10、如何声请办理易科罚金?有任何规定吗? 一、符合刑法第41条规定者,可向执行之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易科罚金之声请,条件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依判决书所载为准),易科罚金。但如有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之情形,检察官得不准许。 (二)前项规定于数罪并罚之数罪均得易科罚金,其应执行之刑逾6月者,亦适用之
问7-11、收容人一天的生活情形为何? 一、为使收容人改悔向上,适应社会生活,矫正机关提供作业、教化(本仁爱之观念与同情之心理,了解个别情况与需要,予以适当之矫正与辅导)、给养(为保健上之需要,提供足够之主副食营养)、卫生 (提供卫生设施,以维护收容人身心健康为目的,并经常实施卫生教育,教导其遵守公共及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及医治。收容人一天之生活即依照上述作业、教化、给养、卫生及医治等项目排定其一天之生活作息。 二、收容人在矫正机关内是过着规律的生活,平日除固定之运动、用餐、休息时间外,机关还会安排各种作业、教化、教育、辅导、文康活动或职业训练等课程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记者蔡湘翊报导】新庄地政事务所九月十八日起至九月卅日止,举办“地政来了!之~地籍异动即时通”宣导短片有奖征答活动,民众至新庄地政事务所网站的影音频道观赏活动影片,并回答问题,前卅名全部答对者,每人能获得一组十二色组装木头彩色笔。本活动宗旨在于以短片宣导民众防范不动产诈骗、同时告知民众地籍异动即时通服务。 地政所登记课课长章宗慧说,过去曾有民众到地政所反应,发现自己的房子被过户,而且不是本人亲自办理,为了防范不动产诈骗案件以及宣导地籍异动即时通服务,由所内的数位同仁共同拍摄短片,透过主角闲话家常的情境,在对话中结合时事和申请服务的好处,希望民众能了解服务内容,注意地籍安全
【民法第187条】不知道小孩的父母姓名,如何请求连带赔偿? 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民法第187条的明文规定。 例如被未成年人骑车撞伤,可是只知道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并不知道其父母的姓名及年籍资料,该怎么在起诉状中填写其父母的字段? 这个倒不是太大的问题,被害人在起诉时,可于起诉状先填写该未成年人的姓名,而其法定代理人的字段则先用代号表示,于起诉状中要叙明要请求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并载明:“请 钧院发函命原告补正未成年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户籍誊本,以利特定被告之年籍资料。” 法院收案后,会发文给原告,请原告提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户籍誊本,而原告持法院公文到任何一间户政事务所都可申请到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户籍誊本,这时被告和他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年籍资料、地址都一目了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