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设辩护
一 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项之规定
(一) 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项之规定,被告无选任律师充当其辩护人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为其强制辩护: 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 被告为低收入户或中接收入户而声请指定者。 其他审办案件,审判长认有必要者
(一) 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项之规定,被告无选任律师充当其辩护人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为其强制辩护: 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 被告为低收入户或中接收入户而声请指定者。 其他审办案件,审判长认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