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者
在检察官侦查中,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5项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或具原住民身份者,于侦查中未经选任辩护人,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应通知依法设立之法律扶助机构指派律师到场为其辩护。但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立即讯问或询问,或等候律师逾四小时未到场者,得径行讯问或询问。” 有下列情形之一,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三、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
(一) 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项之规定,被告无选任律师充当其辩护人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为其强制辩护: 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 被告为低收入户或中接收入户而声请指定者。 其他审办案件,审判长认有必要者
除前三条之情形外,下列文书亦得为证据: 一、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外,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纪录文书、证明文书。 二、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外,从事业务之人于业务上或通常业务过程所须制作之纪录文书、证明文书。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于可信之特别情况下所制作之文书
根据《关于开展松江区基层党建工作项目化建设阶段性展评工作的通知》安排,日前,松江区委组织部召开了基层党组织30强项目答辩验收会,我校姚立强、郭宁伟、周慧瑛代表松江一中党总支参加了本次评审。 此次答辩验收会,落脚于“评”,由基层党组织代表作为项目主陈述人依次上台答辩,陈述6分钟,并回答评委随机提问。不拘泥于形式,不凸显陈述者的展示水平,更加注重项目的内容和取得的实效
欠费金额超过多少才会被限制出境?要如何办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一.义务人如有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各款情形之一,行政执行机关即得命其提供相当担保,限期履行,义务人滞欠金额合计达新台币十万元,并得限制其住居(出境): ※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当担保,限期履行,并得限制其住居:(一)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者。(二)显有逃匿之虞。(三)就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有隐匿或处分之情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