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官侦查中,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5项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或具原住民身份者,于侦查中未经选任辩护人,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应通知依法设立之法律扶助机构指派律师到场为其辩护。但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立即讯问或询问,或等候律师逾四小时未到场者,得径行讯问或询问。”

有下列情形之一,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三、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份,经依通常程序起诉或审判者。

五、被告为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而声请指定者。

六、其他审判案件,审判长认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