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状
请问申请分期缴纳获准后,后续程序应如何办理?经办妥分期缴纳后,如果未如期缴纳时,会产生何项法律效果? 依“行政执行事件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实施要点”第5点第1项规定,凡经核准分期缴纳者,行政执行机关得命义务人或第三人应书立担保书状,或提供相当之担保,或出具票据交付移送机关代理人保管;移送机关应同时掣给收据交付义务人及执行人员。是如获准分期缴纳,应由担保人担保、提供担保品或以开立票据方式办理。 经办妥分期缴纳后,如果未如期缴纳时,依同法第5点第2项规定,经核准分期缴纳,而未依限缴纳,或有任何一期票据未获付款者,行政执行机关得废止分期,对担保人或担保品强制执行
书状名称 民事声请支付命令状(以合会会单声请者) 使用说明 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发支付命令,请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请求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例如:100万元)、代替物(例如:米一斤)或有价证券(例如:台积电股票一张)时,得请求法院核发的一种文书。例如:甲向乙买一支2万元的手机,乙已经把手机交给甲,可是甲迟迟没有付钱,乙就可以检附甲、乙间的买卖契约为证据,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如果甲收到支付命令后20日内声明异议,支付命令就自动失效,乙原来支付命令的声请就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
辩论终结后,还可以向法院提出书状吗? 当诉讼案件争点已明、已就当事人所声请之证据进行调查,并给予两造充份辩论之机会后,法官认为已达可下判决的程度时,即会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宣示“辩论终结”、定宣判期日。 但诉讼当事人可能还有话想要讲、想要提出证据给法院,在辩论终结后,是否还可以向法院提出书状?法官会审酌吗?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项规定:“攻击或防御方法,除别有规定外,应依诉讼进行之程度,于言词辩论终结前适当时期提出之。”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法院于言词辩论终结后,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开言词辩论
土地基本数据库电子资料流通收费标准(108年1月28日) 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收费标准(103年5月8日) 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权利书状及申请应用地籍资料规费收费标准(103年3月17日) 按国土测绘法第21条规定:“测绘业者受委托办理地籍测量,其测量技师应具地政机关认可之地籍测量专业资格。”;地政机关委托办理地籍测量办法第3条规定:“受托办理地籍测量业务之测绘单位应具下列资格条件:一、营业范围包含地籍测量项目。二、置有具地籍测量专业资格之测量技师一人以上
情人节刚过,来聊聊一个煞风景但是很实用的话题,最近的家暴新闻,显示一个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利用家暴防制法,面对家庭暴力,如果是立即性的危险,当然可以先拨110报警,但是,大家要注意一个电话,除了报警以外,也可以电话直拨113,这是卫福部专门为家庭暴力保护所设立的专线,会有专业的社工提供关于家庭暴力、老人保护、身心障碍者保护、儿童少年保护及性侵害、性骚扰事件通报或求助咨询,而且英语、越南语、泰国语、印尼语、柬埔寨语等5种语言的通译服务。 家庭暴力的内容包含很多,不只是身体的伤害,还有精神或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所以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就算是骚扰。 家庭暴力保护的对象除了家属以外,离婚的配偶也算,男女朋友有同居关系也算若有家暴的行为,报警以后,警察会到现场了解情况,根据家暴法,如果是家暴的现行犯,应该立刻逮捕,如果不是现行犯,警察会做家暴通报给主管机关,这个程序不用怕麻烦,如果不方便到警察局做通报记录,也可以跟警察说明情况后,提供基本资料后,请警察依职权通报主管机关,如果认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无其他可安置的处所,也可以请警察通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会协助暂时安置的场所,如果受害者要申请保护令,警察也可以代为向法院申请,不一定向要法院递书状申请,法院可以作出以下保护内容: 一、禁止相对人对于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27.缓起诉期间内,另犯他罪,是否会被撤销缓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3第1项规定:“被告于缓起诉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得依职权或依告诉人之声请撤销原处分,继续侦查或起诉:一、于期间内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二、缓起诉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起诉期间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违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各款之应遵守或履行事项”
为了让台北市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国际一流都会,运用科技网络,推动报案系统资讯化,建立现代化的网络报案,加强勤务指挥管制的功能,符合“报案快、反应快、处理快”的原则,达到服务改造、增进为民服务。 网络报案性质如同110,为报案管道之一种,如有紧急案件,请拨打110,将有专人为您受理。 于填写报案人资料时,请您务必留下正确联络资料 (本局对报案人身份及资料严予保密),否则若无具体事证,本局将不予处理,并提醒您切勿提供不实之事证,以免触犯刑法‘诬告’罪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民间司改会接获甲女申诉,发现“中华民国法律扶助协会”以“法律扶助基金会”下GOOGLE关键字广告,广告并以“法律扶助基金会 帮助您—政府免费法律咨询”为标题,混淆该协会与“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借机拦截弱势民众,造成其近用国家免费扶助资源之障碍。 申诉人甲女因人头诈骗案件涉讼,而有法律扶助需求。仅为基层劳工、资力不佳的甲女,上网搜寻“法扶”寻求法律扶助资源
书状名称 民事声请支付命令状(以单张支票声请者) 使用说明 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发支付命令,请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请求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例如:100万元)、代替物(例如:米一斤)或有价证券(例如:台积电股票一张)时,得请求法院核发的一种文书。例如:甲向乙买一支2万元的手机,乙已经把手机交给甲,可是甲迟迟没有付钱,乙就可以检附甲、乙间的买卖契约为证据,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如果甲收到支付命令后20日内声明异议,支付命令就自动失效,乙原来支付命令的声请就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