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状
称谓栏先写具状人、次写对造人、如正面不敷时,得在反面自划横线连接填写。 状纸有二页以上者,具状人应于每页衔接处盖骑缝章,记明页次。 诉状中之文字,如有增加或删除应盖章,并在其上方栏外,记明字数
受理言词申告、解答法律问题、免费提供例稿、辅助撰缮书状、借阅参考书籍、指导伤害检验、指引递状报到、辅导进行诉讼、办理具保责付、发还保证金额、核发证人旅费、发还赃证物品、查询结案情形、办理易科罚金、其他服务事项 为强化检察机关为民服务功能,建立亲民形象,本署协同众多热心服务之司法志工共同为提升司法服务品质与司法形象一起来努力、加油,并期勉司法志工能成为检方与当事人或洽公民众的沟通、服务桥梁。 司法志工服务项目包括:引导当事人为诉讼程序之进行;发还刑事保证金单一窗口服务;询问解答;电话服务;协助办理各项声请服务;协助缮撰书状;协助进出庭院人员及车辆秩序之维护;协助残障当事人服务;服务处美化整洁等等。 本署也诚挚邀请更多具有爱心、服务热忱和操守者一起来加入司法志工服务行列,共同为提升服务品质和司法形象一起来努力、加油
一、跨直辖市、县(市)申请土地登记之登记项目如下,其中第1项至第7项自109年7月1日起实施,第8项至第10项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试办1年: (二)更名登记(以户政机关有更名记事者为限)。 (三)书状换给登记(以一般权利书状损坏申请书状换给者为限)。 (五)更正登记(以姓名、出生日期、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住址或门牌等错误,经户政机关更正有案者为限)
主 旨:公告遗失证券事件,业经裁定准许公示催告。 依 据:民事诉讼法第540条第2项、第542条、第561条。 公告事项: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催字第2号公示催告事件,业经裁定准许,应将裁定公告于后
与丈夫离婚时,小孩归男方抚养,但唯一的条件是我有看小孩的权利,这也载明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每次我回去看小孩,男方家人都百般刁难,且男方态度强硬,不是用言语刺激我就是骂我,叫我等小孩长大后再看。 我实在很思念小孩,离婚到现在已经三年,我只在二年前见过一次;请问我可以用什么方法,使男方同意我看小孩呢?我能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吗? 律师林琼嘉答: 子女的监护、会面交往,应以子女**利益为前题,任何人均不得藉以作为报复对方的武器,父母离婚后,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得剥夺他方探视子女,如恶意剥夺子女与对方的会面交往,经认定危害子女健全成长,严重者可能会丧失监护权,轻者法院可增加对方与子女会面交往时间,以弥补子女的损失
【公布日期】八十七年九月廿二日 (八七)院台厅民一字第二一三六0号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院台厅刑一字第0930031459号 第一条 刑事、行政诉讼及少年事件,当事人向法院陈述,使用司法状纸时,依本要点为之。 第二条 司法状纸大小规格,应为A4尺寸(宽21公分、高29.7公分),并应以中文直式横书方式书写。以手写方式制作书状者,应依格式一制作(附格式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