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八十七年九月廿二日 (八七)院台厅民一字第二一三六0号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院台厅刑一字第0930031459号 第一条 刑事、行政诉讼及少年事件,当事人向法院陈述,使用司法状纸时,依本要点为之。 第二条 司法状纸大小规格,应为A4尺寸(宽21公分、高29.7公分),并应以中文直式横书方式书写。以手写方式制作书状者,应依格式一制作(附格式一)。 以电脑或其他印刷方式制作书状者,应依格式一或格式二制作(附格式二及范例)。 第三条 刑事、行政诉讼及少年事件之委任状格式,应以直式横书方式书写(附格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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