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直辖市、县(市)申请土地登记之登记项目如下,其中第1项至第7项自109年7月1日起实施,第8项至第10项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试办1年:

(二)更名登记(以户政机关有更名记事者为限)。

(三)书状换给登记(以一般权利书状损坏申请书状换给者为限)。

(五)更正登记(以姓名、出生日期、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住址或门牌等错误,经户政机关更正有案者为限)。

(八)拍卖登记(不包括权利人或义务人为外国人或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

(十)抵押权设定、内容变更及让与登记(以权利人为金融机构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