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1年本)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注:原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注:原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注:原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二十一条:申请基金会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印章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报告。

注:原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