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不动产优先权包括:(1)不动产保存优先权,即因对不动产的价值保存或增加而支付费用所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就该不动产所享有的优先权;(2)建筑物承包人的优先权,它是指建筑物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就其建设该工程实际支付的劳务费用享有的优先权;(3)不动产买卖优先权,即不动产的出卖人或不动产使用权的出让人对未付的价款或者出让金的债权就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权。[3] 从历史的、社会的和比较的角度看,优先权制度在人权保障、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公共利益的实现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都通过其他制度替代了优先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使公司员工了解新法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特邀请公司法律顾问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高娟律师与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刘东升律师分别于5月13日、5月25日进行授课,国控商贸本部各部门人员、各企业(事业部)负责法务工作人员参加了两次培训。 5月13日,高娟律师讲授“民法典之借款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高娟律师讲授了民法典之借款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标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108号1049室(康健亮都新时代商场)。东近百花街,南近江安路,西临桂平路,北近浦北路。 该标的所处建筑物总层数为4层,钢混结构,外墙涂料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笔者认为,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应该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并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若履行了上述手续,购房者购房并支付房款是善意的,其对该房屋的优先权理应优先于抵押权人。若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或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那么这个转让行为无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那么购房者就不可能取得优先权。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定于2017年1月18日下午15:30在东莞市东城中路达鑫创富中心九楼东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公开拍卖以下标的(可选择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拍卖,更多司法拍卖公告请登陆[URL]及东莞阳光网): 东莞市石排镇新圩3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土地证号:东府集用(2001)字第190029010212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36.5m2,建筑面积约:260.125m2。(产权证建筑面积:140m2与实际面积不符,以产权证为准) 备注:该土地系集体土地,限本村户籍人员购买,法院只出具产权证所属面积过户文书的手续。买受人需承担过户风险及税、费,房屋质量以实物为准,按现状拍卖
日立汽车马达系统开发及生产基地项目在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举行开工仪式,该项目由日立汽车马达系统株式会社投资,投资总额为31 .2亿元,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开发、制造及销售,预计于2020年投产。该项目的正式落地,进一步提升了增城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水平,也使增城新能源汽车的产业链更加完善。除了开展关键汽车零部件和新能源汽车靶向招商,今年以来增城区共引进优质产业项目39个,计划投资总额575.66亿元,同比增长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