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不动产优先权包括:(1)不动产保存优先权,即因对不动产的价值保存或增加而支付费用所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就该不动产所享有的优先权;(2)建筑物承包人的优先权,它是指建筑物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就其建设该工程实际支付的劳务费用享有的优先权;(3)不动产买卖优先权,即不动产的出卖人或不动产使用权的出让人对未付的价款或者出让金的债权就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权。[3] 从历史的、社会的和比较的角度看,优先权制度在人权保障、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公共利益的实现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都通过其他制度替代了优先权制度
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没有证据且实际接受并使用工程的,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2017年上半年,马乃松应淮安构树牧业有限公司要求,在淮安构树牧业有限公司厂院内进行道路、下水道等施工,双方至今未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因合同的价款、工程质量等产生争议导致原审原告至起诉时未能获得全部工程款,引发本案诉讼。马乃松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构树牧业给付工程款40万元
(2oo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自2oo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oo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市政工程设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确保市政工程的设计质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委托市政工程设计分会组织开展了市政工程设计服务成本要素信息统计分析工作,重点对全国各地区市政工程设计单位2013年至2017年五个年度市政工程设计服务成本要素信息进行了调查、统计、测算和分析。 1.“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服务,提供相应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 2.“设计基本服务成本基数”(含税金)是设计单位实际发生的成本(含税金)的采样分析数据,项目工程费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进行成本测算
生活中,发包人由于资金困难、与施工方纠纷等各种原因,出现拖欠工程款时,会给承包人打欠条。但是,欠条、白条这种东西毕竟不是钱,发包人最终不给钱的话,还是要到法院起诉索偿的。那么被拖欠工程款,该怎样到法院起诉呢?如何到法院起诉追讨工程欠款?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想通过法院起诉索偿的,首先要确认自己手中有相关证据资料,否则即使到了法院起诉了,大多败诉收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发文征求意见。 据了解,《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3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青岛人事代理厂家介绍劳务外包一般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按预先确定的单价结算,合同标的一般为“业务”。劳务派遣一般按照派遣的时间和成本标准进行结算,根据约定的派遣人数,合同标的一般为“人”。换言之,在劳务外包中,承包人购买“劳务”,在劳务派遣中,发包人购买“劳动力”
3、主要工作内容:涉及主电缆、电线、分户电箱、空调插座及土建等内容,具体详见图纸、清单及发包人现场要求为准。 5、比选范围:适用符合资格条件潜在报名承包商中选取。 1、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根据区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就东湖街道胡桥社区、李家桥社区微型消防站提升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具体如下: 1. 工程名称:东湖街道胡桥社区、李家桥社区微型消防站提升工程(招标编号:余开(工匠)2020212),建设地点:东湖街道胡桥社区、李家桥社区。 4. 主要工程建设内容:东湖街道胡桥社区、李家桥社区微型消防站提升。 5. 投标人资格条件:在余公资(2020)7号文件《关于公布2020年余杭区小额工程工匠名录的通知》中东湖街道范围内的工匠
(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