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5-10、如何声请办理易科罚金?有任何规定吗?

一、符合刑法第41条规定者,可向执行之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易科罚金之声请,条件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依判决书所载为准),易科罚金。但如有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之情形,检察官得不准许。

(二)前项规定于数罪并罚之数罪均得易科罚金,其应执行之刑逾6月者,亦适用之。

二、得易科罚金者,请向检察署缴纳罚金,如未能一次缴清罚金,亦可向检察署声请分期缴纳。

三、已服刑之收容人欲易科罚金,可由亲属携带身份证明文件亲赴执行之检察署声请;如收容人保管金充足,亦可提出书状向检察署提出易科罚金声请,以扣除保管金之方式缴纳罚金,以期早日返家。

四、如有易科罚金相关问题,得以电话洽询执行之地方法院检察署,以获得合宜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