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刑法第41条规定,犯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罚金。但确因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2. 台端如声请易科罚金,请于规定之时间内,携带易科罚金金额之新台币及国民身份证等证件,亲自前来本署,向承办人口头声请。

3. 本署对于易科罚金之声请,除有刑法第41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情形外,均能获得准许,请勿请托关说。

4. 得易科罚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国未归,在远洋渔船作业或罹患重病经医师证明无法亲自到案办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亲等内血亲、二亲等内姻亲持确实之证明文件,代为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