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高等法院之第二审或第一审判决有不服者,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所列各罪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为被告利益独立上诉,第二审之代理人或辩护人得为被告利益上诉。
(三)告诉人或被害人对第二审法院之判决有不服者,得具备理由,请求检察官上诉。
(四)检察官为被告利益,亦得上诉。自诉案件,检察官得独立上诉。
(五)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诉,第二审法院应依职权迳送第三审法院审判。
上诉期间为二十日,自送达判决后起算。告诉人或被害人对于判决如有不服具备理由请求检察官上诉者,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本之日期为准。但判决宣示后送达前之上诉,亦有效力。
上诉书状应叙述上诉之理由,其未叙述者,得于提起上诉后二十日内补提理由书于第二审法院,未补提者,无须命其补提,第二审法院应以不合法律上程式,以裁定驳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