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登记规则第24条定之复印登记申请书及其附件。
(四)复印土地复丈及建物测量申请书原案。
(五)依档案法规定申请复印之公文。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之异动索引、异动清册。
(九)复印信托专簿、共有物管理专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约定专簿。
申请土地登记之项目:书状换给、抵押权设定、内容变更、让与〈不限金融机关〉、抵押权涂销〈私人〉、预告登记及涂销、拍卖、赠与、夫妻赠与、交换、买卖、继承、信托、遗赠等登记,并订定云林县各地政事务所办理简易案件跨所登记实施要点。
跨直辖市、县(市)申请土地登记之项目如下,其中第1项至第7项自109年7月1日起实施,第8项至第10项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试办1年:
(二) 更名登记(以户政机关有更名记事者为限)。
(三) 书状换给登记(以一般权利书状损坏申请书状换给者为限)。
(五) 更正登记(以姓名、出生日期、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住址或门牌等错误,经户政机关更正有案者为限)。
(八) 拍卖登记(不包括权利人或义务人为外国人或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
(十) 抵押权设定、内容变更及让与登记(以权利人为金融机构为限)。
为加强便民服务,各直辖市、县(市)登记机关临柜核发跨县市人工登记簿誊本作业自107年2月14日起实施,核发之人工登记簿种类包括人工登记簿新簿、旧簿包括土地登记总簿及建物登记总簿、光复初期土地及建物旧簿、日据时期土地及建物登记簿、土地台账、共有人连名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