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方便办事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市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购房合同)记载的权利取得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
二、自然人因抵押、转让等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处分权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仍需审查婚姻状况: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四、本公告事项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台州市范围内执行。对于不动产权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