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3 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2962
设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3.8)第6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2. 本单位的理事会会议纪要;3.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4. 章程核准表、新章程;5. 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6. 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住所登记);7.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8.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9. 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变更开办资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