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5、注销登记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相关表格请在【表格下载】内下载,或直接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全部财务凭证。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