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决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登记管理,严肃税收法纪,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凡1996年底前,已在我省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省局统一制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属于这次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1997年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不属于本次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

(一)验证范围:2001年1月1日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和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含三资企业)。

(二)验证内容1.税务登记项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2.税务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是否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3.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消及其它原因停止生产经营后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按规定应办理地主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5.查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情况,对未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补镇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表。

(一)凡属办理税务登记验证范围的纳税人,自1997年6月1日起三十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领取由各市、地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验证报告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各项验证内容,加盖印章后,连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统一代码证书(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业户提供)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