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辩论
又不得提起自诉而提起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对于原审谕知不受理之判决上诉时,第二审法院认其为无理由而驳回上诉,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刑事诉讼法第334 条、第 372 条分别定有明文。再同法第319 条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诉”,其所称“犯罪之被害人”,系指犯罪之“直接 ”被害人而言,但在侵害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兼有侵害个人 法益之犯罪,个人是否为直接被害人,应由审判法院依具体个别犯罪事实认定之。但此所谓直接被害之人,系指其法益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损害而言,亦即其法益被侵害必须与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始足当之;若其法益是否被侵害,尚须视其他人之行为而定,或自诉人所指被告之犯罪行为,对于其被侵害之法益仅具有间接影响,而无直接因果关系者,均非上开所谓直接被害人,自不得对被告提起自诉
起诉离婚时,对方能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
主旨:公示送达被告张美月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起诉状缮本各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第151条第1、2项。 一、本院112年度花小字第30号原告联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美月间给付签账卡消费款事件,该当事人张美月应为送达处所不明,经依声请为公示送达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1月31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如附表所示之证券(股票),因遗失而经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并于民国111年7月25日公告于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证券(股票),为此声请宣告附表所示证券(股票)无效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如附表所示证券(股票),经本院于111年7月15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报权利期间为自上开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5个月内,而上开公示催告裁定于111年7月20日送达声请人后,依声请人之声请,而于111年7月25日公告该裁定于法院网站,申报期间已于111年12月25日届满,迄今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业经本院依职权调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公示催告事件全案卷证,核阅属实,并有上开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在卷可佐(见院卷第13-17页),是以声请人于申报权利届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核与前开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主旨:公示送达本院111年度苗简字第882号原告刘锦枢与被告刘锦标等八十人间涂销地上权登记事件应送达被告李宜芳、刘氏锡妹之起诉状、民事更正起诉状缮本及本院所定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51条、第152条。 一、该起诉状、民事更正起诉状缮本现由本院书记官保管,被告李宜芳、刘氏锡妹得于上班时间来院领取
▲对于南铁东移案判决结果,反南铁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表示,“相当错愕”。(图/记者陈圣璋翻摄) 台南铁路地下化的都市计划变更核定案,由部分受拆户及其家属于106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8)日宣判,原告之诉驳回。反台南铁路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表示,“相当错愕”
2020年3月31日中午,在经过三个小时的开庭后,审判长许宗力院长宣示通奸罪释宪案的言词辩论终结,并将于1个月内指定期日公布解释。为什么许宗力院长所宣示的是:将于1个月内“指定”公布解释的期日,而不是:1个月内公布解释?这和一般法院判决后指定期日宣判,有什么不同?现行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简称大审法)第13条规定,大法官解释案件必要时,得行言词辩论。解释案件的言词辩论,则准用宪法法庭的言词辩论规定
2020年3月31日中午,在经过三个小时的开庭后,审判长许宗力院长宣示通奸罪释宪案的言词辩论终结,并将于1个月内指定期日公布解释。为什么许宗力院长所宣示的是:将于1个月内“指定”公布解释的期日,而不是:1个月内公布解释?这和一般法院判决后指定期日宣判,有什么不同?现行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简称大审法)第13条规定,大法官解释案件必要时,得行言词辩论。解释案件的言词辩论,则准用宪法法庭的言词辩论规定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上诉人指诉被告伪造簿据,早经县政府判决被告无罪确定在案,此次复以 前情诉追,原审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谕知免诉,于法并无 违背,虽原审判决未经言词辩论,然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至第二 百九十六条之判决,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定有明文 ,此项规定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既为第二审所准用,则原审未传上诉人 及被告到庭辩论,自难指为违法
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外,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检察官得于征询被害人之意见后,径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辩护人之请求,经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项于审判外进行协商,经当事人双方合意且被告认罪者,由检察官声请法院改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 协商的内容包括:被告愿意接受刑的的范围或愿意接受缓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向公库或者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的金额。取得当事人双方同意,被告愿意认罪,由检察官声请法院改依协商程序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