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雄简字第345号》

这个案件较为单纯,被告开立支票却未能兑现,因此原告提起诉讼,然而被告却未应诉,故而法院依照一造辩论判决原告胜诉。

在上次的案件日记中有分享到,出庭是程序权利,包括听审权与陈述权,因此若当事人一方对于程序权利的放弃,使得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或声请以“一造辩论判决”的方式判决。

在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辩论主义的法理下,同时为了诉讼经济的考量,方有“一造辩论判决的”形式。

也因此,无论是任何种类的诉讼,还是建议所有人出席去了解、掌握资讯,也才能知道攻防的方向。

《台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国字第2号民事判决》以及《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11年度上国易字第1号》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诉字第2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