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或审理中,为避免被告逃亡,但又无羁押必要时,法院会准许被告具保,由被告自行缴纳保证金或由他人缴纳保证金,而这笔保证金日后是可以领回的,除非被告逃亡没入。而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领回呢?
刑事案件的终结,例如“不起诉处分确定”、“缓起诉处分确定”、“法院判决无罪确定”、“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发监执行”、“法院判决有罪确定-易科罚金缴清”时,收受保证金之单位(检察官命具保,则由地检署通知;法院命具保,则由法院通知)会寄发“发还保证金通知书”给缴款人,缴款人持身份证、通知书、缴款收据到地检署或法院为民服务中心申办即可。
亦可委话他人办理,需准备委托书、通知书、领款人及代理人之身份证、印章、缴款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