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税第4条之4及第24条之5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在自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应按出售时房屋、土地成交总价,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下称房地交易所得额)课征所得税。

该分局日前查核辖内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其107年度购入土地,嗣于109年度经分割后出售予33位买受人,核属房地合一税1.0(即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交易。甲公司虽已依规定申报当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额,惟查得其可售土地面积2883平方米,申报已售面积仅2742平方米,尚余141平方米空地未出售,在计算售出土地成本费用时,并未将该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报成本费用500余万元,经调减后补税133万元。

该分局提醒,营利事业交易适用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之房屋、土地,于申报房地交易损益时,应正确计算相关交易房地之取得成本及费用,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