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
为维护本市旅宿业品质,本府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37条第1项“主管机关对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或民宿经营者之经营管理、营业设施,得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之规定,以不预警方式办理本市旅宿业不定期联合稽查(访查)。检查项目如有不合格者,函请各相关单位依照权管法规查处,并列管复查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应列为薪资费用或职工福利?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有公司来电询问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应列报职工福利?抑或属员工薪资所得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说明,公、教、军、警、公私事业之职工,由服务单位支领或给付之健康检查费,系属职务上取得之补助费,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之薪资所得,依法应并计取得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另营利事业补助员工之健康检查费用,并不因系由员工检据核销,或由服务单位直接支付健检机构而有所不同,均应列为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照劳工安全卫生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对于在职劳工应施行之定期健康检查,及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其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负担之健康检查费,与一般定期健诊性质有别,可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认定,列为职工福利,不视为劳工薪资所得
核释外国营利事业委托我国境内物流中心或保税仓库之营利事业代为从事货物输入、制造加工并销售之课征所得税规定。 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委托我国境内物流中心或保税仓库之营利事业,代为从事货物输入、制造加工、储存并交付与我国境内外客户所产生之所得,系属所得税法第8条第9款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工商之盈余,该国内营利事业核属同法第10条第2项第2款所称营业代理人,应就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之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依同法第21条及第41条规定设置账簿及依规定给与、取具、保存相关凭证,核实计算该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之所得额,并依同法第73条第2项规定代为申报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上开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计算,并得比照本部104年7月17日台财税字第10404572310号令规定办理
检送会计项目一致化折页文宣暨宣传海报,烦请转知所属会员并代为宣传,请 查照。 为因应国际会计准则发展趋势,俾利企业在申报财务报表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可以达到“一次输入、多层使用”,财政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部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共同合作,推动“会计项目一致化”,促使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及经济部商业会计处理准则之会计项目趋于一致,以简化企业申报及提升作业效率。 为配合会计项目一致化之推动,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系参酌IFRSs之内容,并配合修正后之商业会计法及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增、删及修正部分会计项目约40余项,主要修正资产负债表之会计项目
1. 109.08.04 预告废止“烟酒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预告终止日109.10.03) 2. 109.07.30 财政部公告:预告“优质企业认证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预告终止日109.10.05) 3. 109.08.04 财政部公告:预告废止“烟酒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预告终止日109.10.05) 4. 109.08.07 财政部公告:预告“黄金外币及上市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计值办法”修正草案 (预告终止日109.10.12) 5. 109.08.13 财政部公告:预告“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预告终止日109.10.19) 6. 109.08.18 财政部公告:预告“国有非公用不动产出租管理办法”第5条、第28条修正草案 (预告终止日109.10.19) 8. 109.08.28 财政部公告:预告废止“关务人员因公残废暨领有勋章加发退休金标准表” (预告终止日109.11.02) 9. 109.09.07 财政部公告:预告“国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办法”修正草案 (预告终止日109.11.09)
张贴者: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 更新 ] 一、营利事业向国内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之借款,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免依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纳入关系人之负债: (一)由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保证。 (二)由营利事业与国内关系企业为共同借款人,并以共同借款人之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及由共同借款人相互担保。 二、营利事业个别或与其他营利事业联合向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借款,其就个别或联合借款金额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不符合本部100年9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000367210号令第4点有关“十足担保”之规定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自有资产之账面价值计算,未能提供十足担保者,以其占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之比例计算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并以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及相关之利息支出金额按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分别计算免纳入本办法第5条第3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负债及同条第1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利息支出金额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财政部109年4月13日公告,依税捐稽征法第10条规定,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展延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卫生福利部考量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为首年实施,为了保障民众权益,故同步放宽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之时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可列报108年度长照扣除额。 提醒民众申报108年度长照扣除额,于今(109)年5月报税时应备妥之证明文件如下: 1.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雇许可函影本
一、全民健康保险法(以下称本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之扣费义务人,系指所得税法所定之扣缴义务人。 二、如拟参选人为所得税法所定之扣缴义务人,即为本法所称之扣费义务人。该竞选服务处给付保险对象本法第31条所定之6项所得(收入),且单次给付达扣取标准时(目前规定为新台币5000元),则扣费义务人(拟参选人)应以其竞选服务处之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扣缴保险对象个人补充保险费,并依全民健康保险扣取及缴纳补充保险费办法第10条规定,向本署申报扣费明细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扩大纳税服务,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于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可利用电子凭证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查询108年度所得资料,或委任代理人代为查询。 一、自行查询者: 1.营利事业持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IC卡或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持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查询。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除可利用前揭规定之工商凭证IC卡查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结束日(108年12月31日)税籍登记之负责人所持有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已申办“健保卡网络服务注册”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查询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忧心报税期间人潮聚集可能的风险,公告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报期间全面延长1个月为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应在前揭期间填具结算申报书向国税局办理申报,如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惟在国税局填发之滞报通知书送达前已自行申报者,依所得税法第108条规定,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征10%滞报金,加征之滞报金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最低不得低于1500元,另亦无法享有盈亏互抵之租税优惠。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300万元,列报扣除以前年度核定之亏损100万元,课税所得额20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34万元(200万×17%),惟因人员疏失于107年6月1日始办理结算申报,已逾申报期限107年5月31日,故无法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之租税优惠,除核定应纳税额为51万元(300万×17%)补征税款17万元外,另按应纳税额加征10%滞报金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