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
本局表示,自102会计年度起,营利事业依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2项授权订定“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或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编制财务报告相关法令规定,采用经该会认可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以下简称IFRSs)编制财务报告者,其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计算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未分配盈余,应以当年度依该等法令规定处理之本期税后净利及由其他综合损益项目转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为基础计算之。 本局说明,营利事业依IFRSs规定编制之综合损益表包括“本期税后净利”及“其他综合损益”两部分;“其他综合损益”中属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之其他权益项目,非属当年度可分配盈余,应于转入“本期税后净利”时(如备供出售金融资产未实现评价损益系于处分该资产时)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至直接列入资产负债表“保留盈余”之项目(如确定福利之精算损益),与“本期税后净利”同属当年度可分配盈余,故未分配盈余计算基础为本期税后净利及由其他综合损益项目转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两者之加总。 本局特别提醒,财政部就采用IFRSs营利事业其未分配盈余之计算基础已发布解释令予以明文规定,营利事业应特别注意,以免因疏忽致发生短漏报未分配盈余受罚之情事
米以上。 前项距离以二建筑基地境界线最近二点作直线测量。 电子游戏场业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作业要点第二点第一 款第一目规定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符合自治条例之规定,尚无抵触 法律保留原则
纺织产业综合研究所受经济部能源局委托,执行112年度能源科技专案“纺织制程节能技术研发计划”,拟邀请民间企业同步参与计划,公开征求合作对象共同研发,俾有效促进产业发展,强化跨产学研之技术创新,欢迎符合资格之单位/机构踊跃向本所提出相关研究计划申请。 依法登记且二年内无违法纪录并从事与计划内容或技术性质相关业务者,且须依法缴交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即日起竭诚欢迎符合资格之单位/机构,对本所公告之项目有兴趣者,请于112年4月28日(星期五)前洽各联络人
纳税义务人过去因财务困难而选择分期缴纳者,本税与罚缓需加计利息,财政部近期发布解释令,明订即日起未来分期缴税的“罚缓”可免加征利息,解释令发布前尚未征起的罚缓利息也一并适用最新规定。 过去纳税义务人如果因客观事实导致财务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营利事业所得税或个人综合所得税,而申请分期缴纳者,包括“本税”与“罚缓”都需加征利息。 但有学者主张,罚缓本身已有处罚性质,认为罚缓部分不应再加征利息,财政部经评估后,决定从善如流,日前发布解释令取消利息加征利息的规定
环保、食安意识抬头,有关机关查缉动作频频,企业遭处罚锾事件大增,金额少则数万元,重者可达千万元,赋税署官员昨(3)日强调,企业支付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违规的罚锾,不得列报企业的费用或损失。 南区国税局举例说,辖内甲公司代工牛皮为业,2014年3月因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遭处罚锾300万元,经该局调帐查核甲公司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其竟将该笔罚锾列为其他费用扣除,乃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全数剔除,并补征税额51万元。 官员解释,罚锾处分属于政府对违反行政法者的制裁,如准予认列为费用或损失,等同政府以税收补贴受处罚的营利事业,致处罚失去效果,且罚锾原即不属于营利事业的必要费用,因此不可列报为费用或损失
依据:法务部91年3月7日法矫字第0910900468号函办理。 二、厂商资格:参与招标之厂商须领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登记营业项目须与投标类别相符),及最近一期之完税证明。 三、领取标单日期:自97年6月30日起至97年7月16日止(上午8时至下午17时,邮递时间自行计算)至本社领取,每份工本费100元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于汰换汽(机)车购置新车或购买节能家电而领到货物税退税款时,因该笔退税款系属政府补助性质,应将该笔补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说明,为配合政府节能减碳政策,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将符合规定之中古汽(机)车于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购买新车并完成领牌登记,或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无退换货者,均可享减征货物税优惠,营利事业如领取该货物税退税款,应帐列其他收入,并于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计算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107年度换购汽(机)车领取之2笔货物税退税款合计54000元(1台汽车5万元;1台机车4千元),未依规定列为当年度其他收入,爰予补征所漏税额10800元
独资或数人合伙方式经营之事务所等,以其营业牌号及扣缴单位统一编号捐赠政治献金,是否违反政治献金法规定疑义案。 有关所询捐赠人以事务所等营业牌号名义所为之捐赠,经参酌财政部96年3月9日台财税字第09604508230号函释后,拟更正为数合伙人共同分摊出资1节,查本法第7条第1项规定,得捐赠政治献金者,以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为限;本法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义捐赠。有关政治献金之捐赠,得否作上开更正,应视其事实是否为合伙人共同所为之捐赠,如其属与合伙人共同所为之捐赠,则应视其事实,以合伙人个人名义及其捐赠金额,个别予以列计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征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自一百零七年度起,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征百分之五营利事业所得税。 前项所称未分配盈余,指营利事业当年度依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关编制财务报告规定处理之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益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减除下列各款后之余额: 一、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及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一年度亏损。 二、已由当年度盈余分配之股利或盈余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