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900468
依据:法务部91年3月7日法矫字第0910900468号函办
依据:法务部91年3月7日法矫字第0910900468号函办理。 二、厂商资格:参与招标之厂商须领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登记营业项目须与投标类别相符),及最近一期之完税证明。 三、领取标单日期:自97年6月30日起至97年7月16日止(上午8时至下午17时,邮递时间自行计算)至本社领取,每份工本费100元
依据:法务部91年3月7日法矫字第0910900468号函办
依据:法务部91年3月7日法矫字第0910900468号函办理。 二、厂商资格:参与招标之厂商须领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登记营业项目须与投标类别相符),及最近一期之完税证明。 三、领取标单日期:自96年7月2日起至96年7月17日止(上午8时至下午17时,邮递时间自行计算)至本社领取,每份工本费100元
依据:法务部91年3月7日法矫字第0910900468号函办
依据:法务部91年3月7日法矫字第0910900468号函办理。 二、厂商资格:参与招标之厂商须领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登记营业项目须与投标类别相符),及最近一期之完税证明。 三、领取标单日期:自96年7月2日起至96年7月17日止(上午8时至下午17时,邮递时间自行计算)至本社领取,每份工本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