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食安意识抬头,有关机关查缉动作频频,企业遭处罚锾事件大增,金额少则数万元,重者可达千万元,赋税署官员昨(3)日强调,企业支付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违规的罚锾,不得列报企业的费用或损失。
南区国税局举例说,辖内甲公司代工牛皮为业,2014年3月因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遭处罚锾300万元,经该局调帐查核甲公司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其竟将该笔罚锾列为其他费用扣除,乃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全数剔除,并补征税额51万元。
官员解释,罚锾处分属于政府对违反行政法者的制裁,如准予认列为费用或损失,等同政府以税收补贴受处罚的营利事业,致处罚失去效果,且罚锾原即不属于营利事业的必要费用,因此不可列报为费用或损失。
但独资资本主及合伙事业合伙人申报综合所得税,在计算营利所得时,其所经营的营利事业当年度因违反各种税法所处罚锾,如经缴纳并取得正式收据者,准自稽征机关核定的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南区国税局强调,企业应多加注意,以维护自身权益。
官员说,独资资本主及合伙事业合伙人确实有负担这笔罚锾,因此在申报个人综所税时,可以核实认列罚锾。
所得税法38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的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南区国税局说,近年环境污染及食安问题备受重视,为维护社会大众健康及饮食安全,有关机关查缉动作频频,营利事业因环境污染或违反食品安全等法规而遭处罚锾事件大增,金额少则数万元,严重者可达千万元,但营利事业往往不知道这些罚锾不得列为营利事业的费用或损失。
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不限于违反税法规定的罚锾,凡因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违规等被依违反行政法规所科处的罚锾,都不得列为费用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