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疏纵或牵系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处所有人或行为人三十元罚锾。
条文 疏纵或牵系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处所有人或行为人六十元罚锾。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编辑]
条文 疏纵或牵系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处所有人或行为人新台币一百八十元罚锾。
理由 修正罚锾为“新台币一百八十元”。
条文 疏纵或牵系禽、畜、宠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处所有人或行为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二、提高罚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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