锾
环保、食安意识抬头,有关机关查缉动作频频
环保、食安意识抬头,有关机关查缉动作频频,企业遭处罚锾事件大增,金额少则数万元,重者可达千万元,赋税署官员昨(3)日强调,企业支付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违规的罚锾,不得列报企业的费用或损失。 南区国税局举例说,辖内甲公司代工牛皮为业,2014年3月因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遭处罚锾300万元,经该局调帐查核甲公司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其竟将该笔罚锾列为其他费用扣除,乃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全数剔除,并补征税额51万元。 官员解释,罚锾处分属于政府对违反行政法者的制裁,如准予认列为费用或损失,等同政府以税收补贴受处罚的营利事业,致处罚失去效果,且罚锾原即不属于营利事业的必要费用,因此不可列报为费用或损失
条文 疏纵或牵系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
条文 疏纵或牵系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处所有人或行为人三十元罚锾。 条文 疏纵或牵系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处所有人或行为人六十元罚锾。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编辑] 条文 疏纵或牵系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处所有人或行为人新台币一百八十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