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或数人合伙方式经营之事务所等,以其营业牌号及扣缴单位统一编号捐赠政治献金,是否违反政治献金法规定疑义案。
有关所询捐赠人以事务所等营业牌号名义所为之捐赠,经参酌财政部96年3月9日台财税字第09604508230号函释后,拟更正为数合伙人共同分摊出资1节,查本法第7条第1项规定,得捐赠政治献金者,以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为限;本法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义捐赠。有关政治献金之捐赠,得否作上开更正,应视其事实是否为合伙人共同所为之捐赠,如其属与合伙人共同所为之捐赠,则应视其事实,以合伙人个人名义及其捐赠金额,个别予以列计。至如渠等以其营业牌号及扣缴单位统一编号为捐赠,且经受赠者开立收据并申报在案,则建议视个案事实衡诸得否以补正收据、会计报告书所列捐赠者及其捐赠金额之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