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以上。

  前项距离以二建筑基地境界线最近二点作直线测量。

  电子游戏场业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作业要点第二点第一 款第一目规定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符合自治条例之规定,尚无抵触 法律保留原则。台北市电子游戏场业设置管理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 款规定:“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二限制级:… …应距离幼稚园、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图书馆一千米以 上。”台北县电子游戏场业设置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前条营业 场所(按指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包括普通级与限制级),应距离国民 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九百九十米以上。”(已失效)及桃园县 电子游戏场业设置自治条例(于中华民国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 同日起继续适用)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距 离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八百米以上。”皆未违反宪法中央 与地方权限划分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惟各地方自治团体就电 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距离限制之规定,允宜配合客观环境及规范效果之变 迁,随时检讨而为合理之调整,以免产生实质阻绝之效果,并此指明。

  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 第十五条规定者,处行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 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未办理营利事业登记而经营电子 游戏场业者,科处刑罚,旨在杜绝业者规避办理营利事业登记所需之营业 分级、营业机具、营业场所等项目之查验,以事前防止诸如赌博等威胁社 会安宁、公共安全与危害国民,特别是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之情事, 目的洵属正当,所采取之手段对目的之达成亦属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 条比例原则之意旨,与宪法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尚无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