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盈余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防杜营利事业藉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简称CFC)保留盈余不分配,规避我国税负,我国于105年7月27日增订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建立营利事业CFC制度,并经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轨国际反避税趋势及维护租税公平。 该局说明,自112年度起我国营利事业持有符合CFC定义之外国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且其外国企业不符合CFC制度之豁免门槛规定,则该我国营利事业为营利事业CFC制度之适用对象,应认列CFC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至前揭豁免门槛则指“CFC于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实质营运活动”或“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在新台币(以下同)700万元以下”,而针对前述700万元之豁免门槛,若CFC在1会计年度之营业期间不满1年者,计算700万元之豁免门槛时,应按营业月份占全年比例计算之
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的态度:我们从葛拉汉那里学到一件事-成功投资的要诀,就是在市价远低于企业实质价值时,买进优质企业的股票。 事实上只要预期一家企业能以令人满意的速度提升内在价值,我们乐意永久持有。 在投资时,我们视自己为企业分析师,不是市场分析师、不是总体经济分析师,甚至也不是证券分析师
本局表示,自102会计年度起,营利事业依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2项授权订定“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或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编制财务报告相关法令规定,采用经该会认可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以下简称IFRSs)编制财务报告者,其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计算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未分配盈余,应以当年度依该等法令规定处理之本期税后净利及由其他综合损益项目转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为基础计算之。 本局说明,营利事业依IFRSs规定编制之综合损益表包括“本期税后净利”及“其他综合损益”两部分;“其他综合损益”中属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之其他权益项目,非属当年度可分配盈余,应于转入“本期税后净利”时(如备供出售金融资产未实现评价损益系于处分该资产时)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至直接列入资产负债表“保留盈余”之项目(如确定福利之精算损益),与“本期税后净利”同属当年度可分配盈余,故未分配盈余计算基础为本期税后净利及由其他综合损益项目转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两者之加总。 本局特别提醒,财政部就采用IFRSs营利事业其未分配盈余之计算基础已发布解释令予以明文规定,营利事业应特别注意,以免因疏忽致发生短漏报未分配盈余受罚之情事
105.08.29-财政部对报载该部研议反避税条款与两岸租税协议脱钩可行性之澄清说明【澄清稿】 张贴者:2016年9月28日 下午7:04和记 [ 已更新 2016年9月28日 下午7:04 ] 为避免跨国企业藉于低税负地区(如租税天堂)设立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保留盈余不分配,以递延课税或规避税负,及防杜实际管理处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藉于租税天堂登记设立境外公司,转换居住者身份,规避应就其境内外所得申报缴纳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第43条之3、第43条之4、第126条修正案,建立CFC及PEM制度,经总统于本(105)年7月27日公布。 财政部说明,考量台商常透过第三地区事业转投资大陆地区,为避免实施反避税制度对台商在大陆地区布局造成影响,并配合台商得申请适用PEM制度而享有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岸租税协议)之减免税优惠等配套措施,爰修正所得税法第126条,授权由行政院决定施行日期,于说明栏载明反避税制度施行条件,须考量两岸租税协议执行情形,及国际间(包括星、港)按共同申报及应行注意标准(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执行税务用途金融账户资讯自动交换之状况,且完成相关子法规之规划及落实宣导,俾使企业逐步适应新制,兼顾租税公平与产业发展,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 财政部指出,推动反避税制度须均衡考量经济发展与租税公平,应有完善之配套措施,为兼顾台商权益,仍宜视两岸租税协议执行情形决定反避税制度施行日期,该部将持续推动相关作业并追踪执行进度,适时报请行政院核定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及第43条之4施行日期
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同意,于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或依第四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买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二、配合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特别股或认股权凭证之发行,作为股权转换之用。 三、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要而买回,并办理销除股份。 前项公司买回股份之数量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收买股份之总金额,不得逾保留盈余加发行股份溢价及已实现之资本公积之金额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由17%调高为20%,适度缩小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税率差距,减少营利事业藉保留盈余为高所得股东规避税负之诱因,维持股利发放决策中立性。 该局说明,为减缓低获利之营利事业一次性提高税率之负担,爰定明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未逾50万元者,逐年提高其适用之税率,107及108年度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8%及19%。109年度起则与一般营利事业相同,不区分课税所得额金额高低皆适用20%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