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由17%调高为20%,适度缩小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税率差距,减少营利事业藉保留盈余为高所得股东规避税负之诱因,维持股利发放决策中立性。
该局说明,为减缓低获利之营利事业一次性提高税率之负担,爰定明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未逾50万元者,逐年提高其适用之税率,107及108年度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8%及19%。109年度起则与一般营利事业相同,不区分课税所得额金额高低皆适用20%税率。兹将107及108年度适用税率情形列示详如附表。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开适用税率系分别依107、108年度当年度全年课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基准,108年度适用税率不受107年度适用税率情形影响。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全年课税所得额分别为60万元及40万元,则甲公司107年度适用之税率为20%(课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108年度适用之税率为19%(课税所得额未逾50万元)。反之,如甲公司107及108年度全年课税所得额分别为40万元及60万元,则甲公司107年度适用之税率为18%、108年度适用之税率为2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107及108年度应依前述规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勿因适用税率错误致发生短缴或溢缴税款情形,影响自身权益。
107及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情形表列如下:
超过12万元未逾50万元 18% 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部分之半数。
P<187500元,
P>187500元,T=P×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