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地价税省很多 更新日期:2009/08/31 00:07 【记者潘昱帆╱北县报导】 地价税即将于98年11月1日开征,享有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资格者,记得在98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请,就可按千分之二税率课征,否则将以一般用地基本税率千分之十或累进税率课征地价税,不要错过可节省4倍税金的机会。 台北县政府税捐稽征处表示,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的条件包括:(1)地上建物办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登记(2)该房屋为土地所有权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3)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积以300平方米(约90坪)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米(约210坪)为限(5)土地所有权人与配偶及未成年亲属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以一处为限。换句话说,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与直系亲属至少一人须在当地办理户籍登记。 该处提醒民众,原申请享有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资格者,若于98年9月22日前将户籍迁出,纵使仍有居住之事实者,仍需于98年9月22日前办竣户籍登记并重新提出申请,否则经查获,将改以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民众如仍有地价税疑问,请拨该处服务电话洽询。89528605~89528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