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之户籍全部迁出该址,即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千分之2课征地价税,将改按一般用地累进税率课征,一般用地之基本税率为千分之10,如地价总额超过累进起点地价者将按税法规定累进较高税率最高至千分之55核课,税负相差至少4倍。
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征处表示,依土地税法第9条规定,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之适用要件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权人因子女就学等因素,而将全户户籍迁出,致地价税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条件消失,又未依法向税捐稽征处申报改课,日后经该处查获而遭补税及裁处罚锾。
该处提醒民众,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土地上建物迁移户籍时应至少要留有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中1人的户籍设在原自用住宅土地,才能继续适用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原已将户籍全户迁出之民众,于2012年9月24日(原规定截止申请日9月22日适逢例假日,顺延至9月24日)前土地所有权人或配偶、成年直系亲属任一人将户籍迁入,并重新提出申请经稽征机关核符者,才能于2012年起适用优惠税率。税捐处呼吁土地所有权人提前检视土地课税情形,把握2012年9月24日前之申请时机,以**益。
